臨汾市城市客運管理處于2014年4月16日在《臨汾日報》刊登了對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前被我單位以涉嫌違反《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暫行條例》的規定,暫扣或證據保全的非法營(yíng)運車(chē)輛以公告形式送達了《違法行為通知書(shū)》,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進(jìn)行陳述申辯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的規定,我處依據《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暫行條例》《城市出租汽車(chē)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對其作出終止營(yíng)運,限期改正,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,《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》編號:晉臨交客罰【2014】331號-【2014】373號。
當事人逾期未來(lái)處理的,公告三個(gè)月后,臨汾市城市客運管理處將依法處理。
特此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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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汾市城市客運管理處
2014年8月20日
責任編輯:付基恒